3月6日23:00时左右,广州公安局广州市黄埔区大队文冲公安局接管辖区某高层住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警报,该住宅小区有2个消防器、1个灭火器箱从高空坠物地面上,幸而无导致伤亡。
文冲公安局加强指导信息调查及现场勘察,锁住了定居在该住宅小区某栋19楼的小伙梁某(42岁,海南儋州市人)为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并且于3月7日将其抓捕。
经核查,梁某交待了其当日因心情郁闷,趁着醉意将置放在楼梯道的2个消防器、1个灭火器箱从19楼窗子扔下。
梁某对其高空抛物的个人行为觉得懊悔不已,但法律法规岂能“骄纵”,现阶段梁某涉嫌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局依规刑拘。
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入刑,确立要惩处高空抛物者。
该建议就会有要求,有意从高处抛下物件,并未导致严重危害,但得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罪惩罚。(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未导致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